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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业股东减资,不同选择税负不同
发布日期:2024-01-23 09:03:02

有同学咨询:新公司法实施以后,合伙企业股东减资如何纳税?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。由于水平有限,若有不当之处,还请海涵,并敬请指正。文/李冼

从企业分回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申报缴纳个税;合伙企业减资、撤资所得,其自然人合伙人应按“经营所得”应税项目申报缴纳个税。

法规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〈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〉执行口径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1〕84号)
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实务中,如果企业的合伙企业股东减资比例高于其他股东,则合伙企业股东减资则按“经营所得”征收个税,适用税率为5%—35%超额累进税率,通常会适用35%,远高于20%。

因此,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事先测算,可先分于减资、撤资前分红,再减资、撤资,从而降低税负。

如果不先分红,直接减资、撤资,直接按35%缴纳个税,税负更重。

提醒:本文为了讨论方便,不考虑创投合伙企业特殊政策规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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