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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裁定书:可以扣除!
发布日期:2023-11-24 09:00:06

财税(2016)36号: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,应当取得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。否则,不得扣除。


上述凭证是指:
〔1〕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,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。
〔2〕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,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,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,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。
〔3〕缴纳的税款,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。
〔4〕扣除的政府性基金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,以省级以上(含省级)财政部门监(印)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。
〔5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。
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,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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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小陈税务08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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